(新加坡28日讯) 交警在公寓大门前办案,男子不满回家的路被挡,对警员比手势,右手在太阳穴打圈,还用车撞警员小腿三次。
《新明日报》报导,被告刘思康(译音,56岁)面对一项对警员动粗的罪名,他不认罪,经由审讯后被判罪成,案展6月30日裁定刑罚。
庭上揭露,被告住在文礼一带的公寓。他当天晚上开车回家,约在晚上7时50分抵达公寓外的马路,见到一辆黑色轿车挡住大门前的通道。
当时,受害警曹在盘问黑色轿车的司机。被告进不了公寓,因此鸣笛表示不满,警曹示意被告从右边超车。
但是,被告却举起右手在太阳穴比出打圈的手势,警曹见到手势后走向被告,要被告停车。
警曹站在被告驾驶座的车门旁,问他是不是有事,然后要被告倒退车子后下车。被告不肯,反而关上车窗,继续向前开。
警曹怀疑被告有事隐瞒,挡在车前不让被告离开,要他倒退车子。被告不顾警曹的指示继续开车,还用车撞了警曹的小腿三次。
主控官指出,被告的罪行证据确凿,行车记录器已经拍下整个撞人的过程。从视频中,可看见车子开向警曹撞了他的腿第一次后,被告没有停下车子,继续撞第二次。
警曹被撞得失衡双手按在引擎盖上,还示意要被告倒车,但被告不理会,再撞第三次,这次害警曹整个人趴在引擎盖上。
辩方:调查官和总检察署 包庇警曹诬陷被告
辩方称警曹自己跳到引擎盖上,还串通调查官及总检察署诬陷被告。
根据控方结案陈词,辩方传召了被告的妻子和公寓的保安作证。
主控官指出,虽然保安只见到第三次的碰撞,却在庭上供证时说,他认为警曹是自己跳到引擎盖上。
主控官认为保安是个有问题的证人,即便控方将视频给他看后,他坚持车子没撞到人。
辩方认为,警曹的笔录和庭上的供词有许多出入,认为调查官和总检察署为了包庇警曹提供假资料的罪行,刻意诬陷被告。
主控官反驳,指辩方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污蔑警员及执法机构的行为非常恶劣,显示被告根本就毫无悔意。
另外,被告庭上答辩时,称交警凶神恶煞,没听清楚对方指示,即便撞到警曹也“纯属意外”。
主控官指出,就算被告听不清楚警曹说什么,但警曹拍打引擎盖的动作,很明显就是要被告停下。
问及此事时,被告多次闪避问题不回答,直到法官要他回答后才含糊地回答。
主控官认为,被告才是凶神恶煞的那方,指行车记录器录下了警曹的话,不但清楚,还非常客气。
主控官指出,被告的妻子上庭供证时,企图帮被告解释,但坦言被告遇到堵车或车子挡路时,经常会发脾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