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3日讯)新加坡一名57岁男子涉嫌5年内10次非礼两名女儿,因而被控上国家法庭,结果获准2万新元(约6.3万令吉)保释,案展6月10日过堂。
据《联合早报》报导,被告在庭上面对10项控状,即5项非礼未满14岁者、4项对未成年者做出猥亵行为,1项侮辱女性尊严的罪名。
控状显示,被告涉嫌在2011年开始将狼爪伸向两名年幼的亲生女儿,不仅上下其手,也在其中一名女儿在厕所换衣服时,无故闯入。
而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涉嫌与女儿们冲凉4次,同时也借机触摸她们私密处。
目前,被告和女儿们仍住在一起,法官允许被告以2万元保释,但提醒他在调查期间不得与女儿们接触和沟通。案展下个月10日过堂。
根据新加坡刑事法典354(2)条文,非礼未满14岁者若罪成,被告将面对长达5年监禁,罚款或鞭刑,或任何组合的刑罚。
刑事法典509条文则指出,侮辱女性尊严罪一旦罪成,可判坐牢最长1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至于对未成年者做出猥亵行为的罪行,初犯者在儿童与青少年法令7(a)条文下可被判罚款最高1万元(约3.1万令吉),或监禁最长5年,或两者兼施。
为保护受害者,法官谕令媒体不得报导任何会泄露受害者身份的资料,包括被告的名字和案发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