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1日讯) 新加坡一名天主教知名人物涉嫌在10多年前,与数名少年进行性交和猥亵他们,昨日被控上庭。
根据亚洲新闻台报道,被告面对4项控状,其中两项指他违反自然规律自愿与两名少年发生性关系,另两项则指他对两名少年做出猥亵行为。
这些案件发生在2005年至2007年之间,涉事少年的年龄当时介于14至16岁,但目前尚不清楚性交控状中的两名少年和猥亵控状中的两人是否相同。
由于法庭发出限制令(gag order),媒体不得报道被告的姓名、职务和与他相关的学校等信息。
被告涉嫌在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以及2007年4月至12月期间,分别与一名14至16岁以及14至15岁的少年发生性行为。
此外,被告也涉嫌在2005年期间以及2007年4月至12月期间,分别对两名14岁至15岁的少年进行手淫。
控方昨日要求还押被告接受精神状况观察,以判断他是否心理异常。
代表律师指被告事先不知道昨日有可能会被还押,要求允许他延后这么做,但被告随后表示愿意即刻接受还押。
律师称,被告是新加坡人,在国外生活了一段时间,早前因为此案回到新加坡。被告全力配合警方调查,并无潜逃风险。
法官下令让被告还押在樟宜监狱医疗中心3周,接受精神评估,案展下月10日过堂。
新加坡在2008年废除刑事法典第377节条文违反自然的性行为罪名,这项罪名的最高刑罚可判终身监禁,或坐牢最长10年,也可能面对罚款。对青少年做出猥亵行为的罪名若成立,初犯者可面对最高5000新元(约1万5000令吉)罚款,或坐牢最长两年,或两者兼施。重犯者则可面对最高一万新元(约3万令吉),或坐牢最长4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相信是在上述条文被废除之前犯案,因此仍在上述条文下被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