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5日讯)两姐妹轮流供房贷,母亲之后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弟弟一家人,姐妹俩不满,将母亲告上法庭。
根据新加坡高庭判词显示,起诉人王美玉和王美华(人名译音)是一对姐妹。
王美玉在1980年与母亲许亚英联名购买一间政府组屋,房贷从王美玉的公积金户头支付。后来,王美玉在1987年结婚,申请到另一间政府组屋,王美华就顶替姐姐,与母亲联名拥有屋子,房贷则从王美华公积金扣除。
到了1993年,王美华结婚,也申请到了另一间政府组屋,原本的房子就改由父母两人联名拥有。王美玉改用现金方式,帮父母缴交房贷,直到2016年房贷缴清为止。
由于姐妹俩都拥有新组屋,之前所支付的房贷就退回到两人的公积金户头。
父亲在2009年过世,屋子便由母亲全权拥有。母亲在2013年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唯一的儿子王裕兴,遭到王美玉和王美华反对,两人因此将住在社区医院的母亲告上法庭。
母亲在遗嘱解释说,儿子与他的家人都住在房子里,为了给他们有个家,才会把屋子留给儿子。
她感激两名女儿出钱,并希望女儿能体谅她的苦衷。
母亲也在遗嘱表示,希望孩子间能大方并善待彼此,不要为了她的遗嘱或屋子吵架。
不过诉方在去年9月申请屋子的买卖禁令(Caveat),表示两姐妹拥有屋子利益。
起诉方称,房贷是由诉方出钱,因此房子她们有份。不过法官指出,建屋局法令明文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拥有第二间政府组屋利益,最后判诉方败诉。
法官在判词提到,诉方所呈堂的证据不够有力,足以让他驳回诉求。
法官也对诉方向母亲要求讼费的决定感到失望,法官指母亲只是把屋子当成是自己的,才会把它留给儿子,即使诉方胜诉,他也不会令母亲支付诉方堂费。
王美华在法官询问后,确认所缴付的房贷已退回,最后放弃与母亲争屋子。
王美玉表示,房贷由她出钱支付,因此屋子日后变卖,卖屋所得应归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