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1日讯)日本仙台高等法院周三对2011年311福岛核灾做出二审判决,认定日本政府与东京电力公司明知有海啸危险却未做好防灾,应赔偿福岛县等地的周遭居民约3600人,金额约10亿1000万日圆(约3亿9704万令吉)。
台湾中央社综合日本媒体报导,对于福岛核灾,日本全国约有30宗集体诉讼案件,灾民控告政府有相关责任并须赔偿。在地方法院一审阶段,有7件判决政府有责任须赔偿、6件判决认定不须赔偿。
仙台高等法院周三的判决,是首度认定国家有责任的二审判决,可能对未来相关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在日本引起广泛瞩目。
这宗案件源于大约3600名核灾时住在福岛县及周遭的宫城、茨城、枥木县居民,主张福岛核灾使他们失去故乡平稳的生活,向日本政府与经营福岛第一核电厂的东京电力公司求偿;在日本相关的集体诉讼中,是人数最多一案。
2017年福岛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海啸可以预测,若政府有命令东电做好海啸对策,就能事前防范核灾,因此日本政府与东电对福岛核灾有责任,应赔偿约4亿9000万日圆(约1926万令吉)。
仙台高等法院周三二审维持一审见解,认为日本政府事前可以得知大规模海啸的危险性,却没有做好相关规范,是违法行为,判决日本政府与东电须赔偿约10亿1000万日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