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9日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周六举行第15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将于周日起实施。
该决定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4条第2款、第4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馀期限不再执行。
中国官媒新华社报导,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对于透过教育,挽救卖淫及嫖娼的人、维护良好社会风气及社会治安秩序,发挥重要作用。随著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有效衔接,收容教育措施已经较少适用,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卖淫嫖娼仍属违法
报导强调,收容教育制度虽然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方面应当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查处;对组织、强迫卖淫,引诱、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天)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人民币(2950令吉)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人民币(295令吉)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收容教育制度是根据1991年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确立,规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庭调查审判,可对卖淫嫖娼者采取为期6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据英国广播公司(BBC)报导,过去在这个制度之下被拘押的性工作者,在所谓的教导所中被逼劳动,而且学不到新技巧,有人在获释后,立即重操故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