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5日讯)台湾前总统马英九被控泄密等案,遭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起诉,一审获判无罪。全案经上诉,高等法院周二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马英九坐牢4个月,可易科罚金(缴纳金钱代替刑期),全案可上诉。
马英九下午出席“迁台历史记忆库抢救计划”发布记者会前,神情严肃,亲自回应判决。他说,高等法院二审结果,跟之前一审认定完全不同,这个问题必须要厘清。
他又指,这个案子是一宗宪法诉讼,他争取的不只是个人权益,还包括未来总统权限不应该受到限制,遇到关说案如果回家睡大觉,才不足为总统表帅 。他并多次强调一定会上诉 。
全案起于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简称特侦组),在2013年侦办民进党籍立委柯建铭及当时的立法院长王金平,疑涉司法关说案。
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起诉指控,马英九在2013年8月31日,明知调查司法关说案的“100特他61案”并非只是行政不法,仍泄漏侦查中秘密、柯建铭个人资料及通讯监察资料,给当时的行政院长江宜桦与总统府副秘书长罗智强。
此外,马英九在2013年9月4日,教唆当时的检察总长黄世铭向江宜桦泄漏,并交付侦查中的秘密及监察通讯所取得的应保密资料。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认为,马英九构成泄密罪要件,但审酌马英九是依宪法第44条行使专属总统的争议调解权而阻却违法,在刑法上不罚。至于教唆泄密部分则罪证不足,去年8月25日判马英九无罪;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不服提起上诉。
“总统有保密义务”
高等法院逆转周二改判有罪,承审合议庭认为,马英九当时担任总统,是具有法定职务权限的公务员,因职务关系得知国防以外应秘密消息、监察通讯所得应秘密资料,依法有保密义务,并不得超出原本搜集目的利用。
法院认为,前检察总长黄世铭向马英九报告内容,都属于依法应秘密的事项,当时并无避免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也无维护安全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的情形,马英九却意图损害柯建铭人格权利,假借总统职务泄密。
判决书指出,若总统不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行政权均可在无法律指示或授权,甚至非其职权范围内事项的情况下,藉行政特权恣意破坏法治的具体实现手段,即“法律保留原则”,则民主宪政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将被破坏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