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7日讯 )涉及一马发展公司(1MDB)事件的瑞意银行前女高层,在为大马富商刘特佐处理银行业务期间,5年内赚取410万新元(约1271万令吉),其中225万元(约697万5000令吉)为花红。
被告是一马公司案第二名被治罪的被告。她和上个月被治罪的前银行董事经理易有志(57岁)是下属与上司关系。
易有志当时是马来西亚籍富豪刘特佐的客户关系经理,被告从旁协助他,听从他的指示行事。易有志面对7项控状,被判监18周和罚款2万4000新元(约7万4400令吉)。
案发时,被告是高级私人银行部门职员,在2010年至2016年间担任董事。易有志案发时是马来西亚籍富豪刘特佐和其父亲刘福平的客户关系经理,被告从旁协助易有志,听从他的指示行事。
被告为讨好最大的客户刘特佐而伪造文件,两次在刘特佐委托的推荐信上签名,指刘特佐的家族在新加坡和瑞士都有该行户头,并且信誉良好。
刘特佐是易有志和被告的重要客户,将影响被告的花红数额。从2010年至2015年,被告在银行的薪水和花红共达410万新元,其中薪水约185万元(约573万5000令吉),其馀225万新元是花红。
被告被指在2012年11月20日,有理由相信4笔转账交易可疑,却没向当局举报而触法,包括同月2日从Good Star公司转给阿布扎科威特马来西亚投资公司的1亿5300万美元(约4亿7430万令吉),以及同月5日把同笔款项从该公司转入刘福平的户头。
同月7日,1亿5000万美元(约4亿6500万令吉)从刘福平户头转到刘特佐户头。当天也有一笔1亿1000万美元(约3亿4100万令吉)从刘特佐的户头转入Selune有限公司。
谢尤凤昨日认罪,代表律师求情时说,被告是在上司易有志的指示下在推荐书上签字,她也因不敢得罪公司最大的客户刘特佐,才会犯下错误。
被告也通过代表律师告诉媒体,她感到非常后悔,因一时的判断错误导致她落到这地步。
法官下判时斥责,被告身为银行高层,竟伪造文件,并从中获益,背弃了公司和大众的信任,理应严惩。法官判她坐牢2周和罚款一万新元(约3万1000令吉)。
包括被告和易有志在内,共有4人涉案被控,其中杨家伟不认罪,案件已审决,法庭定本月21日裁决。另一名被告洪伟庆(38岁)的案件在审前会议阶段。(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