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9日讯)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两高)周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检察院的最新统计,显示近3年来贪污受贿被查人数高达16万馀人,反腐形势严峻。两高并再缩紧贪官贪腐底线,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满1万元人民币(约6000令吉),就可定罪。
最高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说,从十八大以后的2013年起,全中国检察机关查办的贪腐犯罪案件,每年都达4万件左右,涉案人数合计16万656人。
重刑犯将坐穿牢底
发布会上,两高也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新规定,只要明确贪污、受贿数额满1万元,就应追究刑事责任。另对贪污、受贿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人民币(约3000令吉)调整至3万元(约1.8万令吉);“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约12万令吉以上不满182万令吉);“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两高”还明确“终身监禁”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刑责,但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他说,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即再有立功、服刑良好均无法减刑,必须“牢底坐穿”。“终身监禁”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
至于贪多少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新解释指出,只适用: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身边人贪腐须上交
对于推托给“身边人”的漏洞,新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以后,没有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亦即只要官员领导被确认“知情”且未退还或上交,就算犯罪。
报导指出,压低入罪标准可让刑事处分与党纪政纪有机衔接,即中共党员与官员的标准要更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