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日讯)中国近期屡见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中国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认为,嫌犯在电视上认罪不等于真的认罪,更不等于真的有罪。他呼吁减少甚至取消这种做法,并已形成提案。
中国全国政协和人大“两会”分别在周四和周六开幕。《新京报》在“两会”前夕专访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中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
在回答《新京报》关于其提案中有关电视认罪的问题时,朱征夫表示,他建议别让嫌犯上电视认罪。
他指出,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没有证据佐证的话,在电视上认罪是不应该采信的。“因为有太多的可能性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和违背事实认罪。在法院判决之前,要避免整个社会把他们当做罪犯来对待,否则对他们不公平,万一法院后来判他们无罪呢?”
《新京报》追问:“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算是口供吗?”朱征夫回答:“算是。这种口供有证据效力,但单凭口供是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的。”
干扰法官审判
朱征夫比较关注有罪推定的现像,并称让嫌犯上电视认罪,是对其进行有罪推定的一种形式。从他观察到的案件情况来看,上电视认罪有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也有违背事实的情况。
所谓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断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
朱征夫表示,让嫌犯上电视认罪,这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且会干扰法官的审判。会使检察机关和审判受到侦查机关的压力,不利于检察院的独立审查起诉和法院的独立审判,也不利于嫌犯的权利保护和司法公正。
他指出,让嫌疑犯上电视认罪容易导致“舆论审判”,再经媒体报导和传播,就会误导公众认为嫌疑人就是有罪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证据不能支持,法院依法判无罪的压力就更大了。
近期,中国多家电视台播出了几名“犯罪嫌疑人”在镜头面前“认罪”的画面。北京维权律师张凯日前被迫在电视上“认罪”,承认“违反了国家法律,扰乱了社会秩序,危害了国家安全”。
1月17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播出香港铜锣湾书店老板桂敏海认罪片段。桂敏海称,自己2004年因醉驾撞死人被判刑,当年11月潜逃,去年10月向公安自首,并称这是他个人自愿的选择。
桂敏海的3名同事吕波、林荣基及张志平也出现在2月29日凤凰卫视播出的电视片段上,供认协助他人犯罪,并表示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