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9日讯)针对香港媒体指特区政府将在港政改争议今年6、7月尘埃落定后,针对“反香港独立”立法,特首梁振英否认说,现时没有计划立法禁止“港独”行为,但要警惕“港独”思潮。
综合报导,梁振英正在中国湖北省武汉市访问。他周三说,单单提出“港独”的想法,已足以影响香港与中国的关系,以及香港与内地居民的关系。
梁振英又指,最近看到香港一些示威活动中,有人举起外国或过去殖民地的旗帜,这是违反香港主权归属的问题,而这种情况愈来愈多。他说,尽管在香港700多万人口中,只有少数人有“港独”的行为,但社会必须关注,因为这并非小事,后果会很严重。
根据香港《东方日报》周三报导,香港特区政府计划在今年6、7月有关政改问题的争议尘埃落定后,将针对“反香港独立”立法。
民建联上京推销
报导指出,本月初,香港亲北京政党民建联的大律师马恩国率团访问北京时,曾向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及副主任张荣顺,推销草拟的“反港独法”初稿。
马恩国在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说,“反港独法”初稿主要包括4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分裂国家罪,一经定罪,最低刑罚为坐牢10年,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第2部分是促使完全自治罪,任何人支持、参与、促使或以其他手法令香港完全自治,即属犯罪。最低刑罚为坐牢5年,最高刑罚为坐牢20年。
第3部分是本土意识扰乱秩序行为。任何人在为宣扬本土意识召开的公众集会中,作出扰乱秩序行为,即属犯罪。最低刑罚为坐牢3个月,最高刑罚为坐牢3年。他表示,这主要是针对反水货客游行中那些辱骂、攻击内地人,扰乱正常商业秩序的人。
第4部分是经济援助违法行为。任何人意图直接或间接给“港独”组织经济援助,或从该组织收受经济援助,最低刑罚为坐牢2年,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马恩国还建议,“反港独法”可经香港《基本法》18条第3款,作为全国性法律纳入《基本法》附件3。如果这个做法不可行,也可以纳入《基本法》18条第4款,在出现紧急状态下纳入香港。
泛民主派批评违宪
不过,本身也是一名大律师的香港公民党主席余若薇则批评说,马恩国的建议荒谬,而且有关建议也违宪。代表香港法律界的立法会议员郭荣铿,则指香港《基本法》23条已清楚表明,如要为国安法立法,就要在本地立法处理,他质疑马恩国是否“嫌香港不够撕裂”。
“反港独法”与香港《基本法》第23条极为类似。《基本法》第23条是对香港境内有关国家安全,即叛国罪、分裂国家行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罪及窃取国家机密等多项条文,作出立法指引的纲领条文。
不过,2002年至2003年期间,第23条的立法过程引起香港各界反弹,引发50万人参与“七一”大游行,反对立法,港府决定暂停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