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5日讯)教师鞭打学生,谁对谁错?
女中学生在众学生面前高喊男教师“阿倌”(跨性人),惹怒对方,对女学生施予体罚,达致女学生手臂、大腿均出现鞭痕,令其家长愤怒,带著女儿上警局报案。
这起事件也被人拍下学生及教师在警局调解的视频,放上社交网站让网民“评理”。根据视频,调解纠纷的女教师指女学生称呼男教师为“阿倌”,才激怒教师,对女学生施以体罚。
视频一出,网民立刻拿起“盾牌”,互站在认为有理的一方,为各别的对象作出辩护。有些网民认为学生不该使用侮辱的字眼辱骂教师;有些则认为作为教师不该为此事冲动打学生,应该使用正确管道处分学生。
专栏作者许慧珊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表示,在这起事件中,其实有数项隐藏的观点都被网民忽略,大部分人士只从一个角度去看待这件事。
她说,“老师无法控制情绪暴打学生”当然是错,一旦发生类似的事件,作为老师必须根据学校该有的标准作业程序去处理。如应该将学生送往训导处进行处分,而不是自己鞭打学生。
“将学生送往训导处后,可让学生意识到她必须对她所言负责任,家长也可从这件事上了解如何教育孩子。”
但她说,该男教师却动用体罚来鞭打学生,前者原本有理也变成无理,甚至无法在此事件中全身而退。
据她了解,只有校长及训导老师有权进行体罚,而且在进行体罚时必须事先通知父母,只有男生可接受体罚,女生则不可以。况且,该女学生只有13岁,仍受《儿童保护法令》的保护,因此家长有权将男教师提控上庭。
她补充,在这事件上,双方都没有赢家,教师因情绪失控动手打人,有理变无理;大部分的网民将矛头指向家长,导致后者也成为下方。
除了上述观点外,她也道出性别平等教育的的看法。她说,这起事件会发生,与性别平等教育脱离不了关系,也让大家意识到周遭的性别平等教育落后的程度相当可怕。
她说,当女学生说出“阿倌”的字眼时,就可意识到女学生从小到大或受到周围人的影响,认为男生一丁点的女性化就是娘娘腔;女生一丁点的男性化则是男人婆。
她也在其面子书分享,孩子对一个性别特质的鄙视,比说粗口严重一百倍,作为家长及教师都必须重视此课题。
孩子挨罚 先了解来龙去脉
父母是孩子永远的依靠,但身为父母是否应该让孩子承担错误的责任?家长陈美凤表示,若孩子在学校遭老师鞭打,她都会先询问孩子到底做了什么事情而被老师打。
她受访时说,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很重要,若发现是孩子有错在先,那她认为孩子应该被老师教训。
但她说,老师也不可以用“发泄”的方式打孩子,因担心会伤及孩子的重要部位。
她续说,若在未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前,就到学校质问老师,或让孩子产生一种错觉,以为无论犯下什么罪,父母都会站在孩子那方。
前恒毅中学校长吴文宝则说,在这件事上,双方都有错,老师不该鞭打学生,学生也不该辱骂老师。
虽然他不晓得该名女学生基于什么原因辱骂老师,但是他认为,作为一个学生,不可辱骂老师。
“即使对方做了什么令你感到不满的事情,都应该通过正确管道去解决,如谘询副校长或校长。”
至于老师方面,他表示,学校鞭打学生是有一套标准作业程序,这是校方必须遵守的。而且,女学生是不允许被鞭打的,若遭对方辱骂就动用鞭刑,他认为,此举有些过分。
此外,他也向记者透露,若家长要投诉老师,一般正确的程序应该是先见校长,但从视频看来,该名老师与家长一开始就“扛上”,现场也没有任何学校的行政人员进行协调。
法治国家不容动私刑
大马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无论任何人犯下任何事情,都不可动用私刑来解决问题。
执业律师卢界燊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说,该名老师动私刑鞭打是错误的,因为根据《1957年教育法令》第5条文,已阐明不可进行体罚。
他说,此事件也显示该名老师有情绪管理的问题,并且让情绪控制自己去鞭打女学生。
他也向记者解释何谓法治,并举例难道女生穿性感,男人就可随意非礼她?另外若捉到小偷,难道商家可滥用私刑打死小偷?
他说,这两个例子的本质上是跟老师因为被侮辱而滥用私刑鞭打小孩是一样的,所以毋庸置疑,在法治的角度,老师是犯错的。
当然,他并没有偏袒女学生,他认为,在法治的社会,女学生应被记大过、停课、罚写、罚服务令或者开除,即该法令的第6条文阐明,应该由校长或训导主任出书面通知家长去处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