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9日讯)台湾艺人黄子佼涉性骚扰面子书传影片致歉,卫生福利部周一表示,事发在《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修法前,性影像部分无相关罚则,但强吻可能触犯刑法强制猥亵,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央社报导,面子书粉专“和我一起.走在法国的365天”周一贴出了一段过往,女网民表示,10多年前、17岁时,曾遭演艺圈前辈在车上强吻,甚至在酒店房间内拍摄裸上半身照片,对方表示是要办展览的艺术。
黄子佼稍早在面子书透过影片承认加害者是自己并道歉,坦言从#MeToo事件爆发后就坐立难安,“我不可能有机会重来,我活该”。
性影像部分没溯及既往问题
台湾卫生福利部保护服务司长张秀鸳周一下午接受媒体联访表示,初步就她在媒体上看到的讯息,事发时间可能是在2007年,当时《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尚未修成《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所以性影像部分,由于法令尚无相关规定,没有溯及既往问题。
至于强制在密闭空间如车上强吻等行为,张秀鸳表示,从目前揭露的资讯,可能构成刑法第224条中的强制猥亵,若确定属实,刑度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因属于非告诉乃论,司法警察机关知悉相关情状,照理说就要立案调查,包括后续搜证等。
张秀鸳表示,如果是未成年遭到其他人强拍裸照,这就是现在《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中最关切的犯罪行为。根据手段、情状等行为样态,条文中都有相关规定,最高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基于保护儿少权益,刑责都比成年人更重。
她进一步说明,在《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修法上路后,性剥削案件中,87%都是触犯第2条第3款,即拍摄、制造儿少性交或猥亵图画照片等,这类案件还包括自拍或被诱拍等,可能都是孩子受骗拍摄,这次修法全部都列入儿少性剥削。
以黄子佼这个案件而言,张秀鸳表示,性影像部分虽然不适用过去的《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其他行为所构成的该当性,是否触犯别的法令,就看检警搜集的证物来认定;不过,黄子佼现在若散布性影像,就会用现行法令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