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30日讯) 歌手张韶涵因合约接分,遭前东家青田经纪公司和福茂唱片公司提出诉讼,求偿3465万台币(约503万6544令吉),案件在一审和二审时先后判决她须赔偿4万台币(约5814令吉)和63万台币(约9万1573令吉),但最后高庭撤销了二审的判决。高庭在30日时做出一审改判,认为张韶涵解约后造成已经制作完成的专辑无法发行,因此改判她须赔偿409万2716万台币(约59万4606令吉),并可上诉。
张韶涵在2000年和青田经纪公司签约,约定在2006年9月前录制10张华语演唱专辑,但可顺延至录完10张为止。不过后来青田将张韶涵的唱片和演艺工作辗转委托给光合作用公司,而光合作用再委托福茂公司执行,导致她发片进度却不如预期,9年来只发行6张专辑。
直到2011年,原本正在筹备第7张专辑的张韶涵,以存证信函通知青田要终止合约,反遭青田和福茂要求赔偿未完成发片的损失,一共3400多万台币(约494万1086令吉),因此闹出合约纠纷。双方闹翻后,青田称对张韶涵投注大量金钱、人力、时间、训练、舞蹈、歌唱、仪态、台风、媒体应对,以提升整体演艺能力,但她走红后过河拆桥、利益独享、借词称病、不配合专辑灌录、广告代言、商演等,因此向张韶涵提高求偿151万台币(约21万9486令吉),福茂则求偿660万6951台币(约96万0353令吉)。
张韶涵则反批青田怠于处理经营她的演艺事业,漠视她的权益,9年多来只发行6张专辑,也不曾督促光合作用和福茂妥善处理演艺工作。因此,她想终止合约不能归责于她,当时一审法官认为双方信赖关系稀薄几乎瓦解,没必要硬继续受合约约束。
此外,青田称发片进度落后原因是张韶涵在2008年后家庭负面新闻不断,影响形象。但法官认为双方合约约定平均每年发行2至3张专辑,以完成10张专辑,但实际上6年多合约期间只发了3张,之后又延长5年再发了3张,一共6张,差距显然过大。加上艺人演艺生涯有限,实在难以强迫张韶涵继续受到合约约束,所以认为张韶涵终止合约有理,仅判她只须偿还青田4万台币(约5814令吉)演唱奖金,但高庭30日加码改判张韶涵须另赔福茂服装造型费63万台币(约9万1573令吉),总计67万台币(约9万7387令吉)部分已判决确定。
不过,青田和福茂不满判决金额,因此上诉到最高法庭,合议庭也承认调查不完整,发回更审。更一审认为,双方的合约关系是混合型劳务契约,因此张韶涵以存证信函终止与青田合约,已在2011年7约5日产生效力,但福茂之前已著手制作第7张专辑并预计发行,因此合议庭认为,张韶涵需要赔偿福茂相关歌曲制作费和专辑无法发行的损失共409万2716台币(约59万4606令吉)。至于青田求偿的部分,合议庭认为青田无法证明帮张韶涵安排了哪些演艺计划,因此不能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