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晋24日讯)幼小被改信伊斯兰教的一名砂州比达友族,今日在高庭胜诉,高庭谕令国民登记局将其宗教信仰改为基督教。
承审此案的高庭法官拿督游贞桂在裁决时,谕令国民登记局撤销申请人阿兹米莫哈末阿占之伊斯兰教宗教信仰,并以基督教取代,同时也喻令答辩方负责5000令吉的堂费。
法官表示,法庭根据宪法赋予申请人作为成人拥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做出这项裁决。
现年40岁申请人阿兹米莫哈末阿占(又名罗尼乐比),透过蔡侊亲律师向高庭入禀这项改教申请,欲将10岁时随父母迁移吉隆坡参军而改信伊斯兰教,恢复其10岁前身为基督徒的身份。
此案的答辩人为砂伊斯兰教局总监、伊斯兰教宗教理事会、国民登记局以及砂州政府。其中第一、二及第四答辩人,曾以书信回复申请人透过律师发出的宗教更正申请,表示并不反对,但唯有国民登记局表示此案必须由宗教法庭处理。鉴于此,申请人寻求蔡律师的帮助入禀民事法庭申请检讨。
这项司法检讨申请于今年2月26日在第三高庭获得批准,并在今日由法官游贞桂做出判决。法官表示,申请人是在比达友族中出生并成长,而就在10岁那年他随著父母的选择改信伊斯兰教,而在这件事上,宪法规定,父母将有权为18岁以下青少年做决定,这也包括宗教信仰的选择。虽然如此,申请人并没有对改信伊斯兰教一事做出明确回应,包括表示愿意,或履行伊斯兰教的习俗,而后申请人成年了,在有权决定自己的宗教信仰之际,也曾前往教堂接受洗礼仪式。
维护信仰自由
法官也提到,对于宗教的宣言,必须是公开性的声明,就好比申请人的情况来说,他并没有公开自己是信奉伊斯兰教,而他身为穆斯林之事仅因为父母当初的选择。
因此,法官也表示,此案涉及宪法议题,而不是法律权限的问题,而在宪法第11条款中,所有人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也就是提倡宗教仰信自由,也同时表示这个宪法权利有需要受到维护。
因此,法官发出4项谕令,即申请人为一名基督徒,且将恢复其罗尼乐比的姓名,而身份证上也获准撤销伊斯兰教的宗教信仰一栏,以及辩方必须缴付5000令吉的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