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鞭刑与狱监执法有所不同的是,在内庭执鞭刑的藤鞭是小藤鞭。被鞭后的被告强忍痛楚步伐蹒跚走出内庭。
这名案发时18岁的被告,被指在2013年年初某个晚上9时40分,在甘榜巴鲁一住家内性侵了当年15岁的受害者。
事情是在2013年8月26日晚上9时左右,由受害者的家人察觉到受害者身形上的变化,将受害者带往三马拉汉诊所检查,发现受害者的确怀有身孕。
被告面对《刑事法典》第376条文之提控后,被判240小时社会服务以及7下鞭笞刑罚。但检控官不服所判,上诉至高庭得直,高庭将原本240小时社会服务之刑罚改为被送往少年监狱至21岁,而鞭笞保留不变。
由于被告犯案时未成年,其鞭刑也改为用以体罚少年的小藤鞭。成年男性若犯下重罪,则在监狱内接受鞭笞,所使用的藤鞭较粗及长,往往一鞭便皮开肉绽。
被告今日被带往地庭,根据刑事程序法典294条文,即被告在其家长或监护人员(如有出席)面前,对其实施鞭打,但不超过10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