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状指出,这批年龄介于17岁至20岁的青少年在暴乱现场多次被命令解散,但却不听劝而仍然留在现场,此举抵触了刑事法典第151条文(纠众滋事,扰乱公共治安),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6个月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上述案件发生在上个月31日(我国国庆日)凌晨1时左右,于砂州体育馆举行的马来西亚杯小组赛中,砂州足球队遭霹雳州以1比1逼和,这场和球使得砂州无法从小组赛出线,晋级下一轮,赛后大约2000名球迷在体育馆内闹事,当时警方成功镇住场面,惟体育馆外又发生严重骚乱,属于警察部队的警车遭破坏及烧毁等等。
警多次指示离开
在值勤警员数次指令滋事者离开,却不得要领,为此,警方在展开逮捕行动中扣查仍留在现场的5名被告。
案中的其中2名被告是由阿都拉曼律师辩护,并由奥古斯丁助理警监主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