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现年41岁,被控于2013年2月18日上午10时,在下南南建山靠近瀑布路旁的一辆车上,强奸一名13岁岁少女,触犯《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
被告是2013年2月28日正式面对以上控状后,曾于5月20日向庭上表示,已与受害少女获伊斯兰理事会批准结婚;不过,副检察司仍继续此案审讯,至上月24日被判罪名成立。
接著,地庭法官乌慕卡宋原订上月27日,聆听被告的求情及控方的陈词后斟情下判,但被告托律师提呈病假单要求展期,由于病假单未列明患何病,法官不接受“托病”而发出逮捕令状,务须逮捕被告重新出庭面对判罪。
今早开庭时,副检察司拉惹再珠告诉法庭,控方于上月27日至本月3日以来,未能执行法庭逮捕令,但被告却在今天出现,因而是向法庭“自首”。
法官乌慕卡宋接著批准控方申请而将“逮捕令”撤销,然后聆听控辩双方的陈词。
被告代表律师南星代为求情指出,被告出生于古打毛律,如今居住里卡士区,育有4名子女,此案发生后已被停职,被告从没涉及任何罪案,奉公守法,而此案发生时,证据显示未使用暴力,在此类案件中是极为关键和重要的;因此,请求法庭尽量予以轻判。
副检察司则吁请法庭加以严惩被告,其中之一理由为“公众利益”在强奸罪名下最高是20年监禁,法庭必须向公众反映此类罪行严重性,不可轻饶。
批准暂缓服刑
其二,被告企图以迎娶受害少女为挡箭牌而闪避罪行,何况受害少女未成年,幼稚无知,被告则是成年人,其罪行不应以“结婚”作为掩饰。
其三,证据显示被告干下兽行时,少女友人坐在车后目睹被告干案,不忍卒睹,跳车离开,被告的行为匪夷所思,应受重判。
其四,被告声称犯案时未使用暴力,但是影响少女已经停学,而被告则在面对控状后,毫无悔意,让控方举证至被判罪名成立;因此,法庭的判罚须与“公众利益”取得平衡,严惩此类罪行,向公众发出强烈讯息。
乌慕卡宋法官聆审双造陈词后,休庭一个半小时后,于中午十二时复庭,宣判基于双方陈词论点作出考量,宣判被告入狱12年打2鞭,以及出狱后须受警方监视为期一年。
法官宣判后,南星律师代表被告申请保释暂缓服刑以便向高庭提出上诉,虽然受到控方强烈反对,法官考虑后批准被告保释暂缓服刑,唯担保金由8000令吉,改为1万5000令吉,被告的担保人之一必须是其发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