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强就自民党党争日益白热化而决定采取司法行动来公平处理两派纷争,同时以尽量减低该党因党争而分裂的风险及损伤作为是次行动的大前提。
他表示,事情演变至今已不再是单纯的两个派系的纷争这么简单,而是党章和社团注册局之间,究竟以那一个作为政党或社团的行事准绳。
根据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每一个在马来西亚成立的政党、社团及非政府组织必需提呈章程,并以章程作为赋权规定之依据,因此章程也作为一个政党、社团及非政府组织的法定行事依归,可以经会员大会修改,而不容被推翻的《组织宪法》。
刘伟强于2013年8月27日,依据自民党章程所赋予党主席权力,行使有关权力革除张志刚党总秘书职权,于8月31日再将担任署理主席的陈树平革职。由拿督彭育明为首的纪律委员会,于同年10月10日冻结张志刚和陈树平派系内29位党员之党籍,有关的冻结信函全由纪律委员会主席彭育明签署。
张志刚和陈树平将自民党分裂成张氏派系,更在遭革除后召开党中央代表大会及进行改选,更于2014年1月2日,公开发布声称单方面接获社团注册局公函裁决承认张志刚派系,于2013年10月19日及20日的中央代表大会及改选合法。
所引起两大问题:1.在总秘书职权被革除后,张志刚是否有合法权力召开党中央表大会?2.政党及社团组织是以章程作为法定依据,或是社团注册局权力可以凌驾在章程之上,加上推翻法定章程及进行裁决。
刘伟强入禀高等法庭,分别将社团注册局、张志刚和陈树平列为第一、第二及第三答辩人。
第一答辩方社团注册局须对于分别于2014年1月2日及1月7日就同一事件分别由总监及副总监于不同日期发出内容大有出入的信函,以及承认两人于2013至2018年自民党最高理事身份的合法性作出合理解释,同时说明对公函内所提及张志刚等人于2013年10月19日及20日的“特大”诠释与承认。
有关入禀高庭诉求也包括采取司法程序截停以第二答辩人张志刚和第三答辩人陈树平为首的“理事”,继续宣称代表自民党干部时也宣称自己是主席或署理主席。且要张志刚和陈树平不得利用自民党标示、党旗及一切具有党象征物件推行任何活动、信件、流传及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