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诺依斯玛哈农,涉嫌在2010年12月6日至2012年4月23日期间,于福来大厦11楼透过黄金交易收取订金。
被告及该公司是在《1989年银行及金融机构法令》第103(1)(a)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将会面对最高10年监禁,或者不超过1000万令吉的罚款,或者两者兼施。
该公司副执行员杨天文(46岁)也被控与诺依斯玛哈农勾结,在2010年12月6日至2012年12月23日期间,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向公众收取订金。
主控官法米阿都莫因要求被告必须以10万令吉,以及1名保证人的方式保释。同时,护照必须交给法庭。
5万令吉保外
法官阿兹丽娜则允许被告以5万令吉及1名保证人获得保释,同时要求2名被告的护照都必须交给法官。
法官也择定6月16日至27日进行审讯。
诺依斯玛哈农的代表律师为高单哈密,杨天文的代表律师则为陈德明(译音)。
与此同时,诺依斯玛哈农、25岁的弟弟莫哈末依斯玛哈尼夫及该公司曾在去年12月23日,在吉隆坡地庭否认116项涉及洗黑钱的指控,该指控总共牵涉685万令吉钜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