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有1人因抵触刑事法典130E条文(招揽恐怖组织成员)和130K条文(窝藏恐怖分子),而额外面对2项控状。
另外,有5人面对恐怖分子指控,触犯我国刑事法典第130KA条文。一名被告因窝藏恐怖分子,而在国家刑事法第130K条文下被起诉;另外还有2人因企图窝藏恐怖分子,而在刑事法第130K和同样法典第511条文下被起诉。
阿都干尼指出,控方将会以口供和书面证据,提控22名面对刑事法典第121条文(向国家元首发动战争)和130KA条文(身为恐怖分子)的被告。
他说,控方也会以口供和书面证据证明向国家元首发动战争的控状,而这些证据囊括3项元素︰(一)说明召集22名被告,也是恐怖组织成员之目的或用意;(二)说明通过武力和暴力挑战我国政府机构;以及(三)说明挑战政府机构的目的是为索取沙巴领土。
“控方也会证明被告身为恐怖组织成员,在沙巴州内对我国政府展开直接挑战的目的和用意。”
他说,控方会提呈系列由控方证人和恐怖组织成员代表,在甘榜丹多谈判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去证明恐怖组织入侵的目的为索取沙巴领土。
入侵未因谈判告终
总检察长指出,整个入侵拿笃的事件并没有因为谈判而告终,因在谈判失败后,这批恐怖分子即采取暴力和武力挑战我国政府机构,袭击在谈判地点附近巡逻的我国安全部队成员。
这场武力和暴力袭击,导致我国9名安全部队成员在仙本那甘榜希慕努(Kampung Simunul)和拿笃地区内阵亡,另外有14名安全部队成员受伤。由此可见,恐怖分子挑战我国政府的目的,是为从一个合法政府处索取沙巴领土。
此外,阿都干尼表示,控方也会以口供和书面证据,说明其中一名额外抵触刑事法典130E条文(招揽恐怖组织成员)和130K条文(窝藏恐怖分子)被告之控状。所提呈的证据,将证明被告曾招人成为恐怖组织成员,并在同一时间内窝藏同一批恐怖分子。
提及5名触犯我国刑事法典第130KA条文的被告,阿都干尼表示,被告是分别在不同的地点被我国安全部队逮捕,而控方会以直接和间接口供和书面证据,证明他们乃恐怖组织成员。
对于另1名在130K条文(窝藏恐怖分子)的被告,以及2名企图窝藏恐怖分子而在刑事法第130K和同样法典第511条文下被起诉的被告,总检察长指出,控方同样会以口供和书面证据,证明他们在所指的日期内抵触有关条文。
局内局外守卫森严
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今早亲自到监狱,把监狱局行政办公大楼充作法庭审理案件,致使监狱局内外守卫高度森严。
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于今早8时续审拿笃入侵案,期间法院也利用一小时修正控状,把状纸上2013年2月12日的入侵日期修正为2013年2月9日。法院大概利用一小时的时间修正所有的控状,并于上午11时传召现任“沙巴州东部安全司令区”皇家警察指挥官拿督拉希哈伦供证。
拉希哈伦也是前武吉阿曼内部安全及公共秩序局副总监,他在庭上指出,自称为“苏禄皇家军队”的恐怖组织,于去年2月9日登陆沙巴领土后,与我国警方进行谈判的过程。他说,他乔装成低阶警员进入被苏禄恐怖分子侵占的拿笃甘榜丹多,以实地了解地形、恐怖分子人数和武器等。
拉希哈伦说,他当时与沙巴州警队政治组副主任拿督朱基菲助理总监及另外3名警官进入甘榜丹多。
实际上,拉希当时的警阶是高级助理总监,比朱基菲的警阶还高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