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的首控状从刑事法典第302条文,修改成刑事法典第304(b)条文后,虽然被判该条文的最高刑罚,即监禁10年,但他还是开心不已。其监狱期是从逮捕日开始计算。
次控状则维持高庭监禁1年的的判决。惟,上诉人笑颜逐开,激动地表示他对判决感到非常开心。
声称不谙华语
育有一名5岁女儿的上诉人声称,他不谙华语﹐因而华裔父亲与伊班母亲早已离异,他从小与母亲同住。
其辩护律师在受访时指出,他以法庭没有考虑有利于辩方的证据和做出最高审判为由,为上诉人辩护。
发生于2009年酒廊的命案,当时28岁的余姓男子于2011年1月17日在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下面对死刑,以及刑事法典324持危险武器伤人条文下面对监禁1年。
死者为49岁的纽沃阿纳沙达,伤者则为死者22岁(事发时)的儿子菲力。
控状显示于2009年1月4日凌晨2时15分,在3哩警署附近火车路对面商店后面的一间酒廊,上诉人与8名在逃者拥有共同意图涉嫌谋杀49岁的纽沃阿纳沙达,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必须与34条文同宣读。
另项控状则指他于上述同样时间和地点,与该8名在逃者,以铁椅子、刀子和一把木棍打伤22岁的菲力,而同时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且须与34条文同宣读。
死者原居住于婆罗洲高原路甘榜,后居住于马当再也。案发当天,该酒廊已打烊,不过却有数人在敲门。当时,死者夫妇俩已在楼上歇息,底楼只剩下在家中排行老三的伤者菲力和其女友。
之后,突见一班持械歹徒从侧门蜂拥而入,一见伤者就攻击他。听到楼下传来声音的死者在下楼察看时,即被同一班歹徒攻击,头部中刀,当场倒在酒廊地上,而歹徒在得逞后,便立即开车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