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31日讯)违反行动管制令,森州警方分别在芙蓉、林茂及波德申法庭提控36人。
在芙蓉推事庭,芙蓉警方周二早共提控24人,当中2人被控《刑事法典》第186条文及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26条文,2人皆否认罪行,2项控状分别获准以1000令吉及500令吉担保外出。
11人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3(1)条文下被控,被告全部俯首认罪,被判入狱1个月及罚款1000令吉;当中一名被告,因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法令第25(1)(n)条文而被控,虽然被告已俯首认罪,惟因为无法出示大马卡,因此不被获准担保外出,案展今年5月12日过堂。
与此同时,一名被告被控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法令第25(1)(n)条文时,否认罪行,获准以1500令吉担保外出,案展今年5月13日再度过堂。
另一方面,11人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7条文下被控时,皆否认罪行,案展今年5月13日再度过堂。有2名被告也在《刑事法典》第353条文(使用武力妨碍公务)被控,否认罪行后保外,案展今年5月13日再度过堂。
汝来警方今早也把6名违规行动管制令的嫌犯带上芙蓉法庭面控,6人皆抵触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3(1)条文下被控,惟被告皆否认罪行保外,案展5月13日再度过堂。
在波德申法庭,则有2人被控,皆面对3项控状,分别是《刑事法典》第186条文、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7条文及1990年国民登记法令第25(1)(n)条文,2名被告皆俯首认罪,首名19岁被告被罚款4500令吉,而仅有16岁的未成年少年则被判罚款2400令吉。
至于在林茂法庭,则有4人被控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7条文,所有被告俯首认罪,被判入狱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