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7项SRC国际公司控罪案今日续审,纳吉的辩护律师哈文德吉星在交叉盘问时,要求本案第5名控方证人峇鲁希山提呈支票影印版本或其他文件,证明今天呈堂的所有支票来自被告纳吉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
他表示,证人可选择提呈支票影印或报告,来证实这笔银行交易。
“我们要求(证人提呈相关文件),因为这些银行户头与(纳吉)的控罪相关,以便显示支票已结清。”
“我会在审讯期间,展示资金的流向图。”
高庭法官纳兹兰也指示峇鲁希山,之后把纳吉律师所所索取的文件呈堂。
哈文德吉星指出,除非有委任客户经理,当支票被拒受理时,就会通知该名客户经理,否则一般上,发行支票的银行会发出一份通知信予开出支票的银行户头持有人。
“支票处理中心与客户经理之间会有联系,如果客户经理有履行职责,那么就会与银行户头持有人沟通。”
“客户经理只会和银行户头持有人或代理人联系,否则就会违反银行法令。”
峇鲁希山针对上述建议,表示同意。
较早时,峇鲁希山在供证时指出,自己是于2014年起担任大马银行支票检查中心经理,在该领域也有逾10年经验。
他表示,本身在大马银行支票处理中心(SPICK centre)是负责处理大马银行及大马伊斯兰银行客户所签发的支票,同时管理有关支票的相关投诉。
他也讲解,该中心才处理银行支票的过程,只有持有该银行的来往户头的人士或公司,才能签发支票;而公司签发的支票可由董事或其他授权者签字。
他说,至于在验证已过账的支票,该银行会参照其签名数据库系统进行比较,而该支票在转换为影印版本后,会存放在银行7年。
另一方面,控方基于第4名控方证人,即国家银行经理阿末法汉,需要时间整理国行在大马银行所充公的银行户头文件,即该银行客户经理与涉及此案人物的对话纪录,而向法官提出申请,展延阿末法汉的盘问,对此,辩方并无任何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