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自“刘蝶广场骚乱事件”发生后,才发现小老百姓其实对“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毫无头绪,当遇到突发情况时,市民应该施以何等措施,才能自保,却又不抵触法律?
律师陈博雄受访时表示,从刘蝶广场骚乱事件来看,共分为3个阶段的突发情况,一,当发现偷窃事件;二,暴徒直接动手打人;以及其三,骚乱发生,暴徒纠众闹市等情况。
他说,当第一阶段的情况,即发现任何罪行,且有必须当场作出反应的需要时,目睹者(公众)可援引刑事法典第27条文,行使合理的力度,逮捕嫌犯,再将之送往最邻近的警局处置。“在刘蝶广场骚乱事件上,公众发现偷窃罪行后,即将之逮捕偷窃者,再交由管理层处置,并无不妥。”
他说,面对暴徒直接动手打人,发生肢体冲突的第二阶段的情况发生时,公众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警方,由警方进行维持秩序的工作。
“不过,若公众在这期间身陷危险,如被人追打或殴打,他们在有理由相信自己被暴力对待的情况下,利用武器(如木棍),作出自卫。”
“举例,当你被一群暴徒围著殴打时,第一时间作出反抗,是很明显的自卫。然而,自卫是一种概念,所采取的方法是否合理,必须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他续说,第三阶段,暴徒纠众闹市发生时,已到达超出公众自卫范畴的严重情况,这须由拥有专业配备,特别培训的镇暴队,出动镇压。“遗憾的是,刘蝶广场骚乱事件上,没看见镇暴队积极镇压。”
律师黄启斌指出,在发生突发情况时,公众在不伤人之下,利用木棍和防狼器等“武器”,作为自卫乃属合法。
“就以刘蝶广场骚乱事件来看,在当地工作的员工,因需长期待在里面,并非逛街的人群,可以说走就走,故唯有准备轻型武器作为自卫,是合理的。如果当警方质问调查时,只要给予合理的理由,这并无不妥。”
人民社警总会长关志庭说,骚乱发生时,如果警方在场,应由警方全权处理,而作为民众,应尽速逃离现场,避免身陷混乱和危险的处境。
陈明再也人民社警顾问拿督陈汉伟则说,除了“逃”之外,当自身的安全受到威胁,并且在现场没人施救的情况下,利用武器自卫,仍属本能反应,情有可原。“然而,利用木棍伤人,就是犯法的。”